偽造文書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103年度,14號
HUEM,103,虎簡,14,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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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謝棟樑」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明富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上午9 時許,無照騎乘其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重型機車(下稱000-000 號機車), 行經雲林縣西螺鎮中正路與西興路路口,因闖紅燈而為警攔 停。詎陳明富因當時係無照駕駛,為規避交通違規責任,竟 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訛稱自己未帶駕駛執照 ,並謊報其友人「謝○○」之年籍資料,使承辦警員據以製 發雲警交字第000000000 號之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 份,陳明富並在舉發通 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謝○○」 之署名1 枚〈因該移送聯(移送監理機關)具有複寫功能, 上開「謝○○」署押並同時複寫於存根聯(舉發單位存查) 〉,藉以表示違規駕駛人「謝○○」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 而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並將上開文書交付執勤員警 而行使之,使謝○○可能因此遭受行政裁罰,並影響警察機 關、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舉發、裁罰之正確 性,足生損害於謝○○、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嗣經警方調 閱謝○○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後,發現與當日舉發陳明富時, 所拍攝照片之人不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在案( 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10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相符(見警卷第4 頁反面;偵卷第10頁 ),並有雲警交字第000000000 號舉發通知書通知聯正本、 移送聯正本、被告遭舉發闖紅燈及無照駕駛之舉發通知單移 送聯(雲警交字第000000000 號)影本、000-000 號重型機 車之車輛詳細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3 年4 月16日 雲警螺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雲警交字第000000000 號舉 發通知書存根聯正本各1 份及蒐證照片2 張(見警卷第6 、



8 、10頁;本院卷)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 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 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 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在交通違規通知單收受通知 單上偽簽他人姓名,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 ,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具 收據之性質,當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5年度 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83年臺上字第66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舉發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具有收據之性 質,屬私文書,被告於該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欄內偽造「謝○○」之署名,復提出交予執勤之警員,表 示違規駕駛人「謝○○」已收到該通知單,顯然於該私文書 之內容有所主張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謝○○即使之受有 交通違規處罰之危險,及妨礙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對於 道路交通事件舉發、裁罰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規避無照駕駛之交通違規責任,冒用其友人謝 ○○名義偽造舉發通知單並行使之,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不 但損及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件舉發、裁罰 之正確性,亦足以致其友人謝○○陷處於行政懲罰之危險,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復酌以其犯罪手段尚屬平 和,職業商,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育有3 名子女,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攔; 偵卷第10頁),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緩 刑2 年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另衡以被告之本案犯行,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為同署檢察 官以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故意違反有期徒刑以上之就業 服務法案件而予以撤銷,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 即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及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 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雲 林地檢署酒駕法治教育心得感想、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各1 份附卷可憑(見緩字卷第2 頁、第11頁反面; 撤緩卷第2 頁;緩護命卷第6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舉發通知單共有三聯,第一聯為通知聯(交違規人收執)、 第二聯為移送聯(移送監理機關)、第三聯為存根聯(舉發 單位存查),通知聯毋庸簽名,被告於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上 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謝○○」之署押1 枚 ,同時複寫於該舉發通知單之存根聯上相同欄位,共偽造2 枚署押,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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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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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K127454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
│章欄內,偽造之「謝○○」署押各1 枚(共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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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