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160號
KSYV,103,家救,160,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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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蔡函真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相 對 人 蔡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3年度 家調字第99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戶籍謄本、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暨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以 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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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