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3年度,88號
KSYV,103,司繼補,88,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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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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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