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7號
原 告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新智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代 表 人 呂燕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勞動基準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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