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61號
KSDA,103,簡,61,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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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星宏石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建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
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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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宏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