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統
訴訟代理人 蔡晉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 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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