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廖嘉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春夫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