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蔣德清
被 告 呂文榮
蔣榮得
蔣榮文
劉蔣秀霞
葉蔣月菊(即蔣蔡○之繼承人)
蔡陽順(即蔣蔡○之繼承人)
蔡榮耀(即蔣蔡○之繼承人)
蔡素姈(即蔣蔡○之繼承人)
蔡國嵩(即蔣蔡○之繼承人)
蔡國亨(即蔣蔡○之繼承人)
蔡少華(即蔣蔡○之繼承人)
蔣素月(即蔣○○之繼承人)
黃天(即蔣○○之繼承人)
蔣萬成(即蔣○○之繼承人)
黃麗香(即蔣○○之繼承人)
黃定勝(即蔣○○之繼承人)
黃金葉(即蔣○○之繼承人)
黃麗琴(即蔣○○之繼承人)
黃麗英(即蔣○○之繼承人)
莊水發(即陳○○之繼承人)
陳志強(即陳○○之繼承人)
高莊秋金(即陳○○之繼承人)
陳岱玉(即陳○○之繼承人)
莊抱月(即陳○○之繼承人)
莊玫桂(即陳○○之繼承人)
蔣宗勳(即蔣○○之繼承人)
蔣佩玲(即蔣○○之繼承人)
蔣陳秋敏(即蔣○○之繼承人)
蔣燕坪(即蔣○○之繼承人)
蔣燕菁(即蔣○○之繼承人)
蔣謝玉華(即蔣○○之繼承人)
蔣榮祥(即蔣○○之繼承人)
蔣清山(即蔣○○之繼承人)
蔣梅花(即蔣○○之繼承人)
蔣梅秀(即蔣○○之繼承人)
蔣月娘(即蔣○○之繼承人)
蔣麗萍(即蔣○○之繼承人)
蔣玉龍(即蔣○○之繼承人)
蔣玉堂(即蔣○○之繼承人)
蔣玉鳳(即蔣○○之繼承人)
李蔣玉凰(即蔣○○之繼承人)
張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文榮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呂文榮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蔣榮得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榮得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蔣榮文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榮文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劉蔣秀霞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劉蔣秀霞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葉蔣月菊、蔡陽順、蔡榮耀、蔡素姈、蔡國嵩、蔡國亨及蔡少華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蔡○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蔣素月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天、蔣萬成、黃麗香、黃定勝、黃金葉、黃麗琴及黃麗英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莊水發、陳志強、高莊秋金、陳岱玉、莊抱月及莊玫桂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陳○○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蔣宗勳及蔣佩玲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蔣陳秋敏、蔣燕坪及蔣燕菁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蔣謝玉華、蔣榮祥、蔣清山、蔣梅花、蔣梅秀、蔣月娘及蔣麗萍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蔣玉龍、蔣玉堂、蔣玉鳳及李蔣玉凰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二三三一號收件,由請求權人蔣○○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訴分別請 求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見院卷一第6 頁)。嗣因查知訴外人即附表二編號5 至12所 示原起訴被告,分別已歿於附表二編號5 至12所示時間,原 告遂於附表二「追加繼承人時點」欄所示時間,具狀追加該 等原起訴被告之繼承人及張秀桃為被告,及於附表二編號5 至12所示時間,撤回原起訴被告(詳附表二備註欄所載)。 經查,原告上開追加被告之訴(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僅基 於土地所有人同一權利之行使,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訴 訟及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無礙被告之防禦及本件 訴訟之終結,達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目的,合於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
二、被告呂文榮、蔣榮得、蔣榮文、劉蔣秀霞、葉蔣月菊、蔡陽 順、蔡榮耀、蔡素姈、蔡國嵩、蔡國亨、蔡少華、黃天、蔣 萬成、黃麗香、黃定勝、黃金葉、黃麗琴、黃麗英、莊水發 、陳志強、高莊秋金、陳岱玉、莊抱月、莊玫桂、蔣宗勳、 蔣佩玲、蔣陳秋敏、蔣燕坪、蔣燕菁、蔣謝玉華、蔣榮祥、 蔣清山、蔣梅花、蔣梅秀、蔣月娘、蔣麗萍、蔣玉龍、蔣玉 堂、蔣玉鳳、李蔣玉凰及張秀桃(下稱呂文榮等41人),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祭祀公業蔣○○於75年間解散時,派下員
決議由○○即訴外人蔣○暫時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以 保存該土地上所留蔣氏家族之古厝。又基於保全系爭土地之 完整,蔣○同意將附表二編號1 至12「原起訴被告」欄所示 宗親登記為系爭土地之預告請求權人,作為限制其行使權利 之監督措施。伊於82年11月30日蔣○死亡而繼承系爭土地, 且已按蔣○遺言成立蔣氏宗親會,並願將系爭土地無償歸還 該宗親會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預告登記之目的已 無法達成,基於從屬性,該登記效力自應歸於消滅。另該預 告登記自79年7 月迄今將屆24年,其所擔保之債權顯已逾民 法第125 條所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之規定,則該預告登記之 效力,亦因預告登記欲保全之請求權消滅而消滅。被告既分 屬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其等繼承人,伊自得依民 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125 條、第128 條之規定,分別 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並聲明:㈠呂文榮就系 爭土地,於79年7 月26日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林登第 2331號收件,由請求權人呂文榮所為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 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㈡蔣榮得就系爭土地所為系爭預告 登記應予以塗銷。㈢蔣榮文就系爭土地所為系爭預告登記應 予以塗銷。㈣劉蔣秀霞就系爭土地所為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 塗銷。㈤葉蔣月菊、蔡陽順、蔡榮耀、蔡素姈、蔡國嵩、蔡 國亨、蔡少華及張秀桃就系爭土地,由訴外人蔣蔡○所為之 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㈥蔣素月就系爭土地,由訴外人 蔣○○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㈦黃天、蔣萬成、 黃麗香、黃定勝、黃金葉、黃麗琴及黃麗英就系爭土地,由 訴外人蔣○○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㈧莊水發、 陳志強、高莊秋金、陳岱玉、莊抱月及莊玫桂就系爭土地, 由訴外人陳○○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㈨蔣宗勳 及蔣佩玲就系爭土地,由訴外人蔣○○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 應予以塗銷。㈩蔣陳秋敏、蔣燕坪及蔣燕菁就系爭土地,由 訴外人蔣○○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蔣謝玉華 、蔣榮祥、蔣清山、蔣梅花、蔣梅秀、蔣月娘及蔣麗萍就系 爭土地,由訴外人蔣○○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 蔣玉龍、蔣玉堂、蔣玉鳳及李蔣玉凰就系爭土地,由訴外 人蔣○○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應予以塗銷。
二、蔣素月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願塗銷蔣○○就系爭土地所 為之系爭預告登記。
三、呂文榮等41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 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 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 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 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 第79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 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 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 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而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 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 保全債權的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 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登記該請求權之必要。是以,預 告登記既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則如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 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此為預告 登記之從屬性。再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 第125 條亦有明文。
㈡另按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 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 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 諾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 按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 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 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 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15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蔣氏宗親會立 案證書、該宗親會信函、祭祀公業蔣○○所屬土地沿革圖、 地籍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見院卷一第62、63、114 至11 6 、165 至231 頁、院卷四第14至19頁)等資料為證,蔣素 月既同意原告之請求,依前揭說明,已生認諾效力。至呂文 榮等41人(除張秀桃外)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應視 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125 條、第128 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除張秀桃外)塗銷其等或其等被繼承人對系爭土 地之預告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
㈣至原告雖主張張秀桃係蔣蔡○之繼承人,惟張秀桃係訴外人 蔣○○(歿於81年7 月16日)之○○,蔣○○係訴外人蔡蔣 碧菊(歿於60年9 月10日)之○男,蔡蔣碧菊係蔣蔡○之○ ○,而蔣蔡○歿於92年9 月18日,顯見蔣○○屬蔡蔣碧菊之 代位繼承人,另蔡少華(即蔣○○之子)則係蔣○○之代位 繼承人,故張秀桃非蔣蔡○之繼承人,是原告訴請張秀桃應 塗銷蔣蔡○就系爭土地之系爭預告登記,自屬無據,附此敘 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本件塗銷系爭預告登記之訴訟,係針對各預告登 記權人及其等繼承人所為,具合一確定之必要,又部分被告 或屬該等預告登記權人之孫、女婿,恐不知系爭預告登記存 在及設定情形,其審理結果顯有利原告,逕由敗訴當事人負 擔該部分訴訟費用顯失公平,且原告亦同意負擔訴訟費用( 見卷一第6 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附表一
┌──┬──────────┬────────────┐
│編號│地 號 │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
│1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段第│ 呂文榮 │
│ │0000-00 土地 │ 蔣榮得 │
│ │(權利範圍:全部) │ 蔣榮文 │
│ │ │ 劉蔣秀霞 │
│ │ │ 蔣蔡○ │
│ │ │ 蔣○○ │
│ │ │ 蔣○○ │
│ │ │ 陳○○ │
│ │ │ 蔣○○ │
│ │ │ 蔣○○ │
│ │ │ 蔣○○ │
│ │ │ 蔣○○ │
├──┼──────────┼────────────┤
│2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段第│ 呂文榮 │
│ │0000-00 土地 │ 蔣榮得 │
│ │(權利範圍:全部) │ 蔣榮文 │
│ │ │ 劉蔣秀霞 │
│ │ │ 蔣蔡○ │
│ │ │ 蔣○○ │
│ │ │ 蔣○○ │
│ │ │ 陳○○ │
│ │ │ 蔣○○ │
│ │ │ 蔣○○ │
│ │ │ 蔣○○ │
│ │ │ 蔣○○ │
├──┼──────────┼────────────┤
│3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段第│ 呂文榮 │
│ │0000-00土地 │ 蔣榮得 │
│ │(權利範圍:全部) │ 蔣榮文 │
│ │ │ 劉蔣秀霞 │
│ │ │ 蔣蔡○ │
│ │ │ 蔣○○ │
│ │ │ 蔣○○ │
│ │ │ 陳○○ │
│ │ │ 蔣○○ │
│ │ │ 蔣○○ │
│ │ │ 蔣○○ │
│ │ │ 蔣○○ │
└──┴──────────┴────────────┘
附表二
┌──┬───────┬───────┬──────────────┐
│編號│102.10.16 │追加繼承人時點│ 備 註 │
│ │原起訴被告 │ │ │
├──┼───────┼───────┼──────────────┤
│1 │呂文榮 │ │ │
├──┼───────┼───────┼──────────────┤
│2 │蔣榮得 │ │ │
├──┼───────┼───────┼──────────────┤
│3 │蔣榮文 │ │ │
├──┼───────┼───────┼──────────────┤
│4 │劉蔣秀霞 │ │ │
├──┼───────┼───────┼──────────────┤
│5 │蔣蔡○(歿於 │102.12.3 │蔣蔡○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247│
│ │92.9.18) │(見卷一P106)│,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葉蔣月│
│ │ │ │菊、蔡陽順、蔡榮耀、蔡素姈、│
│ │ │ │蔡國嵩、蔡國亨、蔡少華及張秀│
│ │102.12.3撤回 │103.3.6 │桃為被告。嗣於102.12.27 具狀│
│ │(見卷一P110)│(見卷二P277)│撤回蔡少華及張秀桃之訴(見卷│
│ │ │ │二P110)。復於103.3.6 具狀追│
│ │ │ │加蔡少華及張秀桃(見卷二P277│
│ │ │ │)為被告。 │
├──┼───────┼───────┼──────────────┤
│6 │蔣○○(歿於 │102.12.3 │蔣○○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262│
│ │94.1.5) │(見卷一P106)│,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蔣素月│
│ │ │ │為被告。 │
│ │102.12.3撤回 │ │ │
│ │(見卷一P110)│ │ │
├──┼───────┼───────┼──────────────┤
│7 │蔣○○(歿於 │102.12.3 │蔣○○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276│
│ │83.12.22) │(見卷一P107)│,於102.12.3追加繼承人黃天、│
│ │ │ │蔣萬成、黃麗香、黃金葉、黃麗│
│ │102.12.3撤回 │ │琴及黃麗英為被告。再於103.3.│
│ │(見卷一P110)│ │6 具狀追加繼承人黃定勝為被告│
│ │ │103.3.6 │。 │
│ │ │(見卷二P278)│ │
├──┼───────┼───────┼──────────────┤
│8 │陳○○(歿於 │102.12.3 │陳○○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266│
│ │89.12.13) │(見卷一P108)│,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莊水發│
│ │ │ │、陳志強、高莊秋金、陳岱玉、│
│ │102.12.3撤回 │ │莊抱月、莊玫桂為被告。 │
│ │(見卷一P110)│ │ │
├──┼───────┼───────┼──────────────┤
│9 │蔣○○(歿於 │102.12.3 │蔣○○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295│
│ │94.6.4) │(見卷一P108)│,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蔣宗勳│
│ │ │ │、蔣佩玲為被告。 │
│ │102.12.3撤回 │ │ │
│ │(見卷一P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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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蔣○○(歿於 │102.12.3 │蔣○○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300│
│ │85.8.2) │(見卷一P108)│,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蔣陳秋│
│ │102.12.3撤回 │ │敏、蔣燕坪、蔣燕菁為被告。 │
│ │(見卷一P110)│ │ │
├──┼───────┼───────┼──────────────┤
│11 │蔣○○(歿於 │102.12.3 │蔣○○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304│
│ │85.5.28) │(見卷一P109)│,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蔣謝玉│
│ │ │ │華、蔣榮祥、蔣清山、蔣梅花、│
│ │102.12.3撤回 │ │蔣梅秀、蔣月娘及蔣麗萍為被告│
│ │(見卷一P110)│ │。 │
├──┼───────┼───────┼──────────────┤
│12 │蔣○○(歿於 │102.12.3 │蔣○○之繼承系統表如卷一P313│
│ │80.6.28) │(見卷一P109)│,於102.12.3追加繼承人蔣玉堂│
│ │102.12.3撤回 │ │、蔣玉鳳為被告。再於103.3.6 │
│ │(見卷一P110)│103.3.6 │具狀追加繼承人蔣玉龍、李蔣玉│
│ │ │(見卷二P280)│凰為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