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94號
KSDV,103,訴,394,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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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頌舜 
      陳日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賓採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5 月21日民事上訴狀所載,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61,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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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賓採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