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頌舜
陳日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賓採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5 月21日民事上訴狀所載,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61,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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