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55號
KSDV,103,補,95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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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   告 蘇江溪
      蘇國珍
      蘇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以對被告蘇江溪有債權本金新臺幣(
下同)5,200,886 元為由,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蘇江溪與蘇國
珍、被告蘇江溪蘇昱豪就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
0 地號(被告蘇國珍蘇昱豪就前揭二筆土地之權利範圍均各為
19200 分之855 )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
為,被告蘇國珍蘇昱豪應將前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回復登記為被告蘇江溪所有,依各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乘
以被告蘇國珍蘇昱豪之權利範圍計算結果,被告蘇國珍、蘇昱
豪就前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1,469,398 元、4,057,777 元(計算
式:10,999㎡×1,500 元/ ㎡×855/19200 ×2 人;30,374㎡×
1,500 元/ ㎡×855/19200 ×2 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均
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469,398
元、4,057,777 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27,175
元(計算式:1,469,398 元+4,057,776 元=5,527,17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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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