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30號
KSDV,103,補,930,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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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王森泉
      王森本
      王俊為
      王嘉偉
      王笠惟
      王靜香
      王貞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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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