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王森泉
王森本
王俊為
王嘉偉
王笠惟
王靜香
王貞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