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1號
KSDV,103,補,731,2014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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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賴宗熙
被   告 林宏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尚應補繳2,01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3,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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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