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87號
KSDV,103,補,587,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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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倪富國
      倪富源
      倪富春
      倪林真針
      倪育進
      倪育青
      倪育財
      倪育德
被   告 倪富益
      徐金碖
      徐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
可稽。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徐雪玉徐金碖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為2 分之1 ,所為之贈與、買
賣登記予以塗銷,再由被告倪富益將上述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8
移轉登記予原告,其中就請求塗銷贈與、買賣登記部分,依起訴
狀所載請求意旨,原告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前揭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3,200 元(
計算式:2,212 ㎡×3,600 元/ ㎡=7,963,200 元),另原告請
求被告倪富益應將該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8 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6,370,560 元(計算式:2,212 ㎡×3,
600 元/ ㎡×8/10=6,370,560 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4,333,760元(計算式:7,963,200 元+6,370,560 元=
14,33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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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