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96號
KSDV,103,補,496,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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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楊政泰
被   告 項鳳章
      邱孟儀
      張雲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以其為被告項鳳章之債權人,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4,000 元,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高雄市○○區
  ○○段○○○○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澎湖縣湖西
  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3 分之1 )、湖西鄉西溪新段
  963 地號(權利範圍6 分之1 )、西溪新段964 地號(權利
  範圍3 分之1 )、西溪新段2044地號(權利範圍3 分之1 )
  、西溪新段2241地號(權利範圍6 分之1 )等6 筆土地所為
  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依各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乘以權利範圍計算結果,前
  揭土地之價額依序為11,244,975元、360,162 元、85,754元
  、301,181 元、651,252 元及118,3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其中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部分,應以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624,000 元、
  360,162 元、85,754元、301,181 元、624,000 元及118,33
  3 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3,430 元(計算
  式:624,000 元+360,162 元+85,754元+301,181 元+62
  4,000 元+118,333 元=2,113,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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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