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潘平和
潘黃金縀
上列當事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於高雄市○○區○○路00巷0 ○00號)已於 民國103 年4 月8 日死亡,請求准予限定繼承並為公示催告 程序等情。核此屬繼承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3 條第4 項第9 款及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