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晏玉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相 對 人 倪子芸(原名:倪嘉慧)
代 理 人 蘇文奕律師
相 對 人 郭科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657 號交付房屋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2 年5 月9 日陳
述意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
事人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堪
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
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
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意旨相合,
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
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