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11號
KSDV,103,聲,111,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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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晏玉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相 對 人 倪子芸(原名:倪嘉慧)
代 理 人 蘇文奕律師
相 對 人 郭科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657 號交付房屋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2 年5 月9 日陳
  述意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
  事人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堪
  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
  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
  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意旨相合,
  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
  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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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