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3年度,4號
KSDV,103,簡,4,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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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尤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5
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3,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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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