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3年度,177號
KSDV,103,審重訴,177,201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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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相 對 人 黃千薰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黃千薰間因103
年度審重訴字第17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
5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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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