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3年度,838號
KSDV,103,審訴,838,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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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838號
原   告 劉明泰
被   告 戴修燕
被   告 戴修屏
被   告 李壽英
被   告 吳太岳之遺產管理人陳雅美
原告與被告戴修燕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列之土地地號為何?
二、陳明吳太岳之遺產管理人為何?是否包括戴修燕戴修屏
  李壽英?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三、提出戴修燕戴修屏李壽英陳雅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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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