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3年度,1059號
KSDV,103,審訴,1059,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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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郭啟貞
被   告 呂麗媛
被   告 呂立丞
被   告 呂立州
被   告 呂盧金治
被   告 江明恭
被   告 陳宏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4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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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