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483號
KSDV,103,司票,2483,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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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蘇建成
相 對 人 謝銘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銘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293006本票之確切提示日(票據到期日為民國102
  年2月16日,於到期日屆至後提示始能行使追索權)。
二、相對人謝銘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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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