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蘇建成
相 對 人 謝銘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銘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293006本票之確切提示日(票據到期日為民國102
年2月16日,於到期日屆至後提示始能行使追索權)。
二、相對人謝銘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