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218號
KSDV,103,司票,2218,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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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廖曜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小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請明確列出各本票各已償還金額)。
三、相對人黃小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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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