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廖曜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小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請明確列出各本票各已償還金額)。
三、相對人黃小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