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曹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敏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據號碼417934號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本張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
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
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鄭敏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