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196號
KSDV,103,司票,2196,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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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曹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敏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據號碼417934號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本張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
  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
  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鄭敏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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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