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122號
KSDV,103,司票,2122,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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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相 對 人 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佶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佶維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游佶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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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