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相 對 人 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佶維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佶維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游佶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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