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謝佳穎(即楊能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謝佳穎( 即楊能旺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