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759號
KSDV,103,司促,20759,201405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林建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
  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