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嘉隆
債 務 人 高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新
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嘉隆於就讀高英工商、正修科技大學時,邀
同高瑞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2月0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
民國103年01月0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
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1,23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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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0451 │嘉隆 │2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0780 │嘉隆 │2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451 │嘉隆 │1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780 │嘉隆 │1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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