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094號
KSDV,103,司促,20094,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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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曾瑞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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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