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997號
KSDV,103,司促,19997,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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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蔡文男
債 務 人 張錦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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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