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839號
KSDV,103,司促,19839,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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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劉玉玫
債 務 人 林中法
債 務 人 湯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叁拾貳萬柒仟肆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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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