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8號
債 權 人 王清正
債 務 人 莊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