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8號
債 權 人 王清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美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88年7月19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息之依
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
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莊美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