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
台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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