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裕棠
債 務 人 郭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肆
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計違約金。
㈡新台幣柒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
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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