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6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李嘉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貳仟零叁拾元,及其中新
台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
收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
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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