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925號
KSDV,103,司促,18925,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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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蓉

債 務 人 張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參拾參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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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