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蓉
人
債 務 人 張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參拾參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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