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918號
KSDV,103,司促,18918,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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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
債 權 人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偉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支票五紙,各自之票面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利
  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李健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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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