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
債 權 人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偉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支票五紙,各自之票面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利
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李健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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