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6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崇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崇棋於民國102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1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8770元整,自民國103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3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877
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