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重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重淵於093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4,139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72,3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11元整
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72,328元整自096年11月0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