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1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務 人 劉委蓁(原名:劉如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萬零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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