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辛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
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
(二)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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