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56號
KSDV,103,司促,18556,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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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6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洪信和即祥禾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前一
  日止,按未受償餘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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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