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6號
債 權 人 萊茵清境第三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長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長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4月18日經商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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