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
債 權 人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品方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切確法定代理人為何?(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家
丞,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品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明租金之計算方式(依所附合約書,月租金含稅新台幣
56,588元,故台端請求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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