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66號
KSDV,103,司促,18066,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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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明良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7
  日止累計497,808元正未給付,其中207,826元為本金;289,
  398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806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明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07826│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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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