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任希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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