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陳天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
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㈡新台幣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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