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石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
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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