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6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易同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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