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601號
KSDV,103,司促,17601,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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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儷儒
債 務 人 王婷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收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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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